[十一運會體操項目競賽日程 競賽成績]
全運會項目:14項
男子(8項):團體、全能、自由體操、鞍馬、吊環、跳馬、雙杠、單杠
女子(6項):團體、全能、跳馬、高低杠、平稀木、自由體操
起源和發展
體操是一種徒手或借助器械進行各種身體操練的體育項目!绑w操”一詞源于古希臘語,其意為“裸體技藝”,因為他們當時都是赤身裸體進行操練的,后被歐美國家采用。我國則稱為“體操”。它的含義和內容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有所不同。體操起源于2000多年前的古希臘,當時體育場館是文化活動的中心。人們聚集在這里不僅僅是為了進行體育運動,而且也是來了解藝術、音樂和哲學。古希臘人認為只有在體育鍛煉和智力活動相結合人的精神和肉體之間才能調和。如今,體操通常被認為是體育和藝術最終結合的產物,但是其實這種觀點早已不是什么新觀點了。柏拉圖、亞里斯多德和荷馬都曾積極地宣揚體操運動能夠提高人的素質。這在他們的許多作品中都有所體現。希臘人并不是唯一的早期體操追隨者,希臘、中國、波斯和印度四個文明古國都曾將體操作為年輕人參軍前的準備訓練,這種做法一直斷斷續續地延續到19世紀。另有其他一些運動員把體操作為提高身體狀態途徑,F代體操的正式名稱是競技體操,它是體操的一分支,而又簡稱為體操。這是一項在規定的器械上,完成復雜、協調的動作,并根據動作的分值或動作的難度、編排與完成情況等給予評分的運動,F代體操起源于18、19世紀。當時歐洲先后出現德國、瑞典、天鷹、丹麥等體操流派,它們不僅推動了體操運動的進一步發展,也為現代體操的形成奠定了基礎。目前,國際上的大型體操比賽有世界杯賽、世界錦標賽和奧運會體操賽。國際和國內的大型體操比賽一般包括三種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比賽,即團體賽、個人全能賽和單項賽。
規則和知識
團體賽
每隊6名運動員參賽,每個單項先進行規定動作,然后進行自選動作,以兩項動作得分列前五名的成績相加判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男子滿分600分,女子滿分400分。獲得團體賽個人全能前36名的運動員參加全能決賽。各單項前八名的運動員參加單項決賽。男、女團體賽分別于1904年和1928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個人全能
又稱個人全能決賽。每隊最多3名運動員參賽,只有在團體賽中個人全能成績排位前36名的運動員才有參賽資格。只比自選動作。將運動員在團體賽中各單項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總得分的二分之一,加上個人全能決賽中自選動作的得分,作為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男子滿分120分,女子滿分80分。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全能賽,僅以自選動作的比賽成績確定名次,男子滿分60分,女于滿分40分。男、女個人全能分別于1900年和1952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自由體操
19世紀初始于德國。在規定的場地和時間內完成編排成套的徒手和技巧動作。比賽場地面積12×12米,鋪設地毯或彈性地板。比賽時間男子為50~70秒,女子為70~90秒。1958年第10屆世界體操錦標賽規定女子自由體操必須有音樂伴奏。1903年成為世界體操錦標賽比賽項目。自由體操決賽時每隊最多兩名運動員參賽,只有團體賽自由體操成績排位前八名或前六名者才有參賽資格。只比自選動作。將運動員在團體賽中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總得分的二分之一,加上決賽中自選動作的得分,作為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男、女滿分均為20分。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單項賽,僅以自選動作的比賽成績確定名次,男、女滿分均為10分。男、女自由體操分別于1932年和1952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鞍馬
源于跳馬項目。1804年德國著名體操家古茨穆特斯將木馬上的馬鞍換成一對鐵環,后鐵環被木環取代,形成現在的鞍馬。為男子項目。鞍馬決賽時每隊參賽運動員最多兩名,只有在團體賽中鞍馬成績排位前八名或前六名者才有參賽資格。只比自選動作。將運動員在團體賽中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總得分的二分之一,加上鞍馬決賽中自選動作的得分,作為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滿分為20分。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單項賽,僅以自選動作的比賽成績確定名次。滿分為10分。1896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吊環
起源于法國,其形成與雜技懸空繩索表演有關。后傳入意大利和德國。1842年德國的施皮斯制作了世界上的第一副吊環,原為體操訓練的輔助手段,19世紀下半葉成為獨立的男子比賽項目。吊環為木制,圓形,用鋼索懸掛在高5.80米的立架上,兩環相距50厘米。木環與鋼索間用皮帶或帆布帶連接,長短可調節。吊環決賽時每隊最多兩名運動員參賽,只有在團體賽中吊環成績排位前八名或前六名者才有參賽資格。只比自選動作。將運動員在團體賽中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總得分的二分之一,加上吊環決賽中自選動作的得分,作為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滿分為20分。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單項賽,僅以自選動作的比賽成績確定名次。滿分為10分。1896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跳馬
源于羅馬帝國末期的騎術訓練。初跳真馬,后改為與真馬外型相似的木馬,并配有馬鞍。1719年將馬腿改為立柱,1795年德國的維斯首先去掉木馬的馬頭,1811年揚又去掉馬尾,將兩端改為圓形,馬身用皮革包制。1836年德國的施皮茨在學校體操節首次表演跳馬,1877年德國規定跳馬必須助跑6步,從正側兩個方向過馬和做1~2次支撐動作。馬長1.60米,男子跳縱馬,馬高1.35米,女子跳橫馬,馬高1.20米。跳馬決賽時每隊最多兩名運動員參賽,只有在團體賽中跳馬成績排位前八名或前六名者才有參賽資格。只比自選動作。將運動員團體賽中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總得分的二分之一,加上跳馬決賽中自選動作的得分,作為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男、女滿分均為20分。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單項賽,僅以自選動作的比賽成績確定名次,男、女滿分均為10分。男、女跳馬分別于1896年和1952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雙杠
起源于德國。1811年德國體操家揚在柏林郊外的哈森海德體操場首次安裝這種體操器械。最初為體操訓練手段,19世紀40年代成為獨立的比賽項目。雙杠由4根立柱架設兩根平行的木制橫杠構成。橫杠長3.50米,兩杠間距及高度可調節。雙杠決賽時每隊最多兩名運動員參賽,只有在團體賽中雙杠成績排位前八名或前六名者才有參賽資格。只比自選動作。將運動員在團體賽中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總得分的二分之一,加上雙杠決賽中自選動作的得分,作為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滿分為20分。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單項賽,僅以自選動作的比賽成績確定名次。滿分為10分。1896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單杠
起源于德國。18世紀末西歐國家的雜技表演出現抓住鋼絲做大回環的動作,受此啟發,1811年德國體操家揚在柏林郊外的哈森海德體操場用一根木杠代替雜技演出的鋼絲,首次安裝了世界卜的第一副單杠。1812年將木杠改為鐵制,后又改為鋼制,杠的彈性和承受力增大。19世紀20年代成為獨立的比賽項目。杠長240米,直徑2.8厘米,高2.55~2.75米。橫杠兩端分別固定在支柱上。單杠決賽時每隊最多兩名運動員參賽,只有在團體賽中單杠成績排位前八名或前六名者才有參賽資格。只比自選動作。將運動員在團體賽中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總得分的二分之一,加上單杠決賽中自選動作的得分,作為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滿分為20分。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單項賽,僅以自選動作的比賽成績確定名次。滿分為10分。1896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高低杠
始于歐洲。19世紀下半葉歐洲興起女子體操。最初使用與男子相同的體操器械。20世紀20年代后,醫學界人士認為單杠、雙杠、鞍馬等器械練習對身體負菏太大,女子從事這些項目會影響身體健康。因而,取消了單杠、鞍馬項目,將雙杠中的一杠降低,形成傾斜狀,練習時手腳和身體均可觸及器械,以分散負荷。橫杠由玻璃鋼制作,橢圓形,長2.40米,高杠高2.30米,低杠高1.50米,兩杠間距可在1.10~1.40米間調整。高低杠決賽時每隊最多兩名運動員參賽,只有在團體賽中高低杠成績排位前八名或前六名者才有參賽資格。只比自選動作。將運動員在團體賽中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總得分的二分之一,加上高低杠決賽中自選動作的得分,作為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滿分為20分。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單項賽,僅以自選動作的比賽成績確定名次。滿分為10分。1952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平衡木
起源于公元前的羅馬時代。18世紀末,德國體操家將其用于體操訓練的輔助器材,后傳入歐美國家。最初平衡木為圓形,兩端及中部用支架支撐。19世紀初,德國體操家古茨穆特斯將平衡木設計成平面,置于地上。1845年成為女子體操項目。平衡木為方形木條,長5米,寬10厘米,距地面高1.20米。平衡木決賽時每隊最多兩名運動員參賽,只有在團體賽中平衡木成績排位前八名或前六名者才有參賽資格。只比自選動作。將運動員在團體賽中規定動作與自選運動總得分的二分之一,加上平衡木決賽中自選動作的得分,作為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滿分為20分。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單項賽,僅以自選動作的比賽成績確定名次。滿分為10分。1952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運動員的權利與義務:
運動員要了解評分規則的內容,了解和遵守為保證比賽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所有細則。 參賽的,必須穿規范的體操服,有團體整隊的要穿統一的服裝,在鞍馬、吊環、雙杠和單杠比賽中,所有參賽者必須穿長褲,體操鞋或襪子,在自由體操和跳馬比賽中,運動員可以穿短褲,也可赤腳,在所有比賽中都要穿背心,對于有違反服裝規定的個人,將根據第9條第11款,以非體育道德行為從所涉及的每一項的最后得分中扣除。對違反服裝規定的團體成員,從所涉及的每一項的成隊總分中扣0.2分。為避免傷害事故,同時在心理上給予運動員支持在單杠、吊環、雙杠和跳馬比賽的,允許有一名輔助人員站器械旁或附近,如果給予了運動員幫助,則既不承認在幫助下所完成的那個動作,還要扣0.4分。如同時有兩名教練員站在器械附近,將扣0.2分。在單杠和吊環比賽時,運動員可由教練員或其它隊員托上器械,評分從腳離地面時開始。 允許運動員使用繃帶和護掌,但必須完好堅固。 運動員在每個項目上都有權利做30秒鐘的準備活動(團體為150秒),本隊或同組中的運動員應保證讓最后一名運動員也能有30秒的準備活動。在每項比賽前,即當綠燈的或裁判長發出信號后,運動員要保持立正姿勢,舉臂向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示意,在一套動作結束時,先立正,并轉向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示意,然后再下場。比賽進行的,不允許運動員、教練員與裁判員講話。 未經許可,運動員無權離開比賽場地,否則將取消其比賽資格。 不守紀津或非體育道德行為將視為違反規則,每次由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扣0.2分,舉例如下:·綠燈亮后或信號發出后拖延比賽(最多30秒) ·拖延或延長自己的準備活動時間 ·錯戴或未佩戴號碼 ·一套動作結束后重新上臺 ·另有或未經允許的教練員出現在器械旁·違反服裝的有關規定 原則上講,在所有比賽中,成套動作不允許重做,只有當運動員并非由于自身的過失而不得不中斷成套動作時才允許重做,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將決定一套動作是否可以重做。運動員可以要求技委會主席將單杠或吊環調高到適合自己身材的高度,類似要求不會被無理拒絕。該要求必須在正式場地訓練開始到24小時提交技委會主席處,運動員自己不得自行調整高度。